2008年1月7日星期一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责任制:校长、书记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处室由各负责人负责;班主任对全班安全工作负责,开展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学校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与各部门责任人及全校教职工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惩。
1、按有关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和责任期内实现了安全工作责任目标人员的给予奖励。
2、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损坏、损失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除给予责任人100元及以上经济处罚外,对有关的部门、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即:取消有关人员一切评优、评先、晋级、晋职的资格。并坚持追根溯源制度按相关规定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其他责任。对责任人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对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时,不积极主动参与救灾抢险或逃离现场的本校教职工(不论是否负有安全责任),一律从重处理。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工作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3、对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上报教育局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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