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9日星期五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3)

九、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聘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含工人,下同),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聘用到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万州区、开县、丰都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为半年;熟练期,技术工人为1年半,普通工人为半年。学徒期、熟练期及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标准分别为:
学徒期: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每人每月570元;
熟练期: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每人每月590元;
熟练期满后:高中、中专以下学历的技术工人执行岗位工资技术工五级和工人薪级1级的工资标准,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工人执行岗位工资技术工五级和工人薪级2级的工资标准;高中、中专以下学历的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和工人薪级1级的工资标准,大专以上学历的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和工人薪级2级的工资标准。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十、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三)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四)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五)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在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前本人的岗位(职务)进行套改,并由单位予以记载,其待遇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不含事业单位3%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级薪级工资;
2.获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1997年直辖后授予的)荣誉称号的人员,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
3.获得国家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990年以后必须是中央各部委与人事部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的人员,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
高定的薪级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2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工资。
(七)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套改工资时,原高定1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2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八)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下列行政处分,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低定1—4级:
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受过降职处分的,在套改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低定1级;受过撤职处分的,在套改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低定2级;
2.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在本人套改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低定3级;
3.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期满由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人员,在本人套改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低定4级。
上述人员降低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的起点工资标准。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套改工资。
(十)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经批准提前离岗,截止2006年6月30日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列入套改新工资制度人员范围。套改工资的职务以本人提前离岗时的职务为准,任职年限计算到本人提前离岗之时为止。
(十一)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2个薪级。
(十二)在国家统一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出台前,由国家规定且于2005年6月7日以前制定并执行的津贴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国家新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十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待国家的指导性政策出台后另行研究制定。
十一、经费渠道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各级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负担。
十二、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十三、组织领导
全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级及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委托我市代管工资的中央在渝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由市人事局指导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十四、工作要求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妥实施。
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组织纪律,严格执行政策,严禁在国家和市规定的政策外,擅自变通和自行制定工资政策。对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Z F报告,以确保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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