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报告制度
1、学校教职工及学生发现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学校值班人员或学校领导报告。值班人员应问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值班领导和上级的关部门报告。
2、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值班人员或学校领导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一般采取先报“事”,再报“情”,然后报“因”,最后报“果”的办法进行。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等;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流行的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
3、发生校舍倒塌、火灾、交通、食品中毒等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非正常伤亡,学校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急需抢救的,在立即报告县教育局及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向有关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并全力组织抢救。
4、发现学生出走、住校生深夜外出、学生打架斗殴、学生各种伤害事故等等,有关人员要及时报告德育处及有关领导,并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5、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以及应收取的教训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局。
6、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若有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等情节,将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